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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要担风险 赔了本钱还输官司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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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如今委托理财已成为一种新的投资方式,但也随之产生了新的经济纠纷。2月2日记者获悉一案例,一消费者因错误理解银行的委托理财产品为保本投资产品,导致自己在理财投资利益受损后,不能通过一审诉讼要回自己的投资本金。
李女士:理财受损要赔偿
李女士系沈阳某银行储蓄客户。2007年7月份,该银行储蓄工作人员向李女士推销一种理财产品,称预期年收入率高达8%-25%。李女士遂于2007年7月31日在银行储蓄业务窗口办理手续,与银行签订《人民币理财产品协议书》,约定:李女士投资额为10万元人民币,理财期间为一年,即从2007年8月17日至2008年8月20日,另约定预期年收益率为8%-25%,上不封顶,同时约定了投资收益具体计算方式,免责条款等内容。协议签订后,李女士依约向银行指定的账户存入10万元。2008年8月22日合同到期后,李女士发现存入的本金仅余83340元,银行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她支付投资收益,反而还使她的投资本金损失了16760元,使她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支付她的本金损失及投资收益合计24760元。
银行:并未承诺保本理财
银行辩称:银行与李女士签订的协议书约定“本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为8%-25%”,预期的概念很明确,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预期收益并不代表一定获得保证的收益。理财协议的第三页已经说明风险提示:产品描述为人民币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投资产品,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预期收益率并不代表您一定获得的保证收益,您应仔细阅读本理财协议条款,谨慎投资。而且在理财协议签订前,银行已就本产品协议书及有关交易文件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向李女士作出说明和解释,李女士已经认真阅读协议的有关条款,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者异议,并对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有清楚和准确的理解。所以,银行不存在违约问题。
法院:投资损失客户承担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人民币理财产品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系委托理财关系,银行按约定履行了义务,李女士应对合同约定的后果承担责任。根据资产管理报告,在理财产品到期时的净值是83340元。银行在理财计划到期后返还李女士83340元,没有违反双方签订的协议。
李女士认为“非保本不等于不保本”,但人们通常的理解应是“不保本”,也就是该产品的风险不仅限于收益,还包括本金。在协议的风险提示部分,明确写到“导致客户收益甚至本金遭受损失”,这些都表明,李女士所购买的理财产品是“不保本”的,有本金损失的可能。《合同法》规定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应理解为首先对格式条款作通常解释,不能作通常解释时,且有两种解释的,方作对“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本案中的格式合同和合同条款,有比较明确的通常解释,因此不必要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且银行已尽到了风险提示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李女士自行承担。一审法院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2月2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李女士已提出上诉。本报记者 周贤忠
[法官说法]
银行应尽提示义务
一位法官评析此案认为,本案银行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关键是,作为格式条款制定人是否尽到了风险提示义务。
所谓提示义务,即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限制责任和免除责任的条款,且提示的方式应达到足以引起一般相对人注意的程度。正如银行业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第五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充分、清晰、准确地向客户提示综合理财服务和理财计划的风险。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语句:“本理财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案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有体现风险提示的部分,在该部分里有“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投资产品,可能导致客户收益甚至本金遭受损失。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预期收益率并不代表您一定获得的保证收益,您应仔细阅读本理财协议条款,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此段文字的陈述,清晰明确地提示合同相对人注意,也就是说银行尽到了对客户的提示义务。李女士没有仔细阅读协议内容,对协议没有充分的认识和理解,应视为是其个人放弃自己的知情权,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李女士自行承担。(周贤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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