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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夺走女子胎儿 “精神损害赔偿”官司打3年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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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月十五晚上,街上的花灯掩映着人们的笑脸。对于沈阳女青年小颖来说,最近三年来,每年的正月十五都是令她心痛的日子。一场意外车祸,让她失去了腹中的胎儿,接下来又是与保险公司长达三年的索赔官司。日前,小颖终于拿到了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为这场噩梦画上句号。
正月十五晚上
她丢了腹中胎儿
2006年的正月十五傍晚,怀孕4个多月的小颖在东陵区国道102线上独自行走。当她走到辉山翔宇中学门前北侧时,只觉得眼前车灯一晃,自己已经被迎面开来的一辆车撞飞了出去。经过抢救,小颖肋骨骨折,身上多处软组织损伤,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令小颖最接受不了的是,她肚子中的胎儿保不住了!
经交警确认,肇事的是一辆中巴车,中巴车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颖找到车主李某索赔。“咱家车肇事了,咱认!让保险公司赔!”
然而,保险公司却告知:这辆车的确保了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但投保人不是李某。原来,这辆中巴车是李某买的二手车,保险是原车主办的。无奈之下,小颖把车主李某和保险公司都告上法庭。
原车主投保
现车主肇事也该赔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应当对小颖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虽然这辆肇事车的原始投保人是前车主,但由于前车主与现任车主李某的车辆买卖合同有效,车辆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投保车辆的投保人也随之改变,所以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颖医疗费等费用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
精神损害赔偿
也属投保理赔范畴
拿到判决书后,小颖和车主都没意见,保险公司却不满,提出上诉。保险公司提出,小颖提出的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没有法律依据。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因此次事故的发生,造成受害人小颖流产,使其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因精神损害赔偿也属于投保人投保的理赔范畴,原审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并无不当。市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终审维持原判。日前,小颖终于拿到了这3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报记者 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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