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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洞房之夜新人吵翻 彩礼“三金”都应返还
2009-04-30
  记者 周贤忠   核心提示   两个年轻人相识一个多月就登记结婚,结果在举办婚礼当晚就闹起了别扭。新娘带着彩礼和结婚礼金跑回娘家,新郎多次去接未果,最后双方竟在女方家动起手来,还惊动了110。2月17日,市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女方返还男方彩礼和金首饰,礼金按共同财产各分一半。   结婚当晚发生口角   2008年3月3日,刘某与王某经人介绍,谈起了恋爱。两人谈了还不到一个月,就到了谈婚论嫁阶段。王某母亲向媒人提出要求刘某家给王某金项链、金手链、金戒指(简称三金)及彩礼4万元。眼看着就成为一家人了,刘某家里也没吝啬钱。4月4日一大早,刘某就跑到铁西百货大楼给王某购买三金,花费7000元。到了4月7日举行订婚宴席那一天,刘某父亲又送给王某现金4万元,王某母亲给刘某见面礼5000元。双方家长还约定孩子4月18日登记结婚。此后,双方为举办婚礼一直忙碌着。同月28日,先是在王某家举办婚礼,收礼金15000元。5月28日,又在刘某家举办婚礼,收礼金21300元。双方总算把喜事办完了。   可小夫妻刚在一起生活了一天,就吵了架。原来是王某对给刘某家长辈点烟时没拿到红包不满,次日早上王某就回了娘家,走时还带走礼金21300元。   拒绝和解闹起离婚   媒人多次去王某娘家调解无果,刘某及亲属也多次去接王某回家,均遭拒绝。弄到最后,双方还在王某家发生纠纷,期间王某还拨打110报警。刘某认为夫妻关系已破裂,遂提起离婚诉讼。   刘某提出要王某返还4万彩礼和“三金”,同时将在他家收的21300元礼金返还。   王某辩称,“三金”属于男方家长赠与,不应返还。4万元彩礼钱和在男方家收的礼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部分用于购买结婚用品,不能全额返还。   未共同生活返彩礼   一审法院鉴于双方矛盾已不可调和,现刘某主张离婚,王某也表示同意,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因双方并没有实质意义上的真正的共同生活,故王某所收受的彩礼和“三金”应返还给刘某,其中王某用于购买结婚用品的费用可酌情从中扣除,订婚时王某家给刘某的5000元赏钱亦应从中扣除,王某应返还彩礼21985元及“三金”。在刘某家收的21300元礼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应各分得一半。法院判决,王某返还刘某彩礼21985元和“三金”(如不能返还“三金”原物,按购买价7000元给付),同时给付刘某礼金10650元。   骗婚骗财证据不足   宣判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称:本案的性质是骗婚、骗财,彩礼应完全彻底的返还,而不是酌情从中扣除。另外在王某家收的礼金也应部分返还。王某则辩称:她为结婚购置的物品应当从彩礼中扣除。   市法院认为:2.13万元礼金是婚礼当日刘某和王某的亲属向双方共同赠与,而1.5万元礼金是正式婚礼举行前王某的亲属对王某父母的赠与。因此,原审仅就2.13万元礼金按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正确。因刘某主张王某骗婚、骗财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   法官说法   三种情况彩礼可返还   市法院民一庭一位法官告诉记者,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风俗,俗称“彩礼”。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即属于上述(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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