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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权向合作社出资
2009-04-30
  新华网辽宁频道3月3日消息 (记者任鹏飞、冯雷)沈阳市工商局近日出台新政策,从今年起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权向农民合作社流转作价出资,以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社加速发展。   沈阳市工商局规定,农民合作社出资总额在3万元以上的,其名称可以冠“沈阳”字样;出资总额200万元以上,跨区域经营的合作社,鼓励其名称冠“辽宁”字样。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农民合作社,具备条件的在名称中可使用绿色、生态字样。   沈阳市允许农户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基础上,将土地承包权向合作社流转作价出资,支持农民土地承包权向合作社流转扩大经营规模。   沈阳市还将支持有实力、有合作意识的城市企业、技术人员与农村“龙头企业”和经纪人、农技人员等创办合作社。允许合作社依法自主选择业务范围,可以对外从事以赢利为目的跨地区生产、经营、咨询、服务活动。允许合作社出资不设最低限额要求。   沈阳市工商局表示,允许非农自然人、农民和从事与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联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共同投资设立合作社。县区工商部门将设立合作社登记“绿色通道”,实现申请、受理、核准、发照一站式服务,免收登记费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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