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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用政府规章保护农民工权益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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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08年10月,就传闻出台的我省保护农民工权益规定,最终于2009年3月19日浮出水面。此次的《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以政府令228号的形式下发,并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规定》中共有五十条,里面有许多新点,如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内设机构和人员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该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发生劳资纠纷,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提供农民工工资清单;农民工个人可不缴医保费,允许只参加住院费用统筹等。
此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省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表示,《规定》参考了山西、河南、江苏等省的农民工权益保护经验,突出体现农民工与城市职工享受平等待遇。在就业服务、劳动用工方面以及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都有具体细化,法规的操作性很强,意在使在我省务工的农民工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农民工权益的保护问题一直是一个难点问题。这一由工业化、城镇化进程而产生出的新的产业大军,真正融入城市,还需长时间渐进转化的过程。由农民转变为工人,转化过程是因我国原来城乡二元体制造成的,以往由于用工方设置了种种壁垒,造成其权益受损,牵扯到方方面面。
据统计,在我省务工的农民工大约200万,而来自省内农民工大约占到总数的48%左右,来自外省的占到52%左右。其主要分布于建筑、采掘、加工制造、餐饮以及房屋装饰等行业,承担着城市里最苦、最累、最脏、最险的工作。
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存在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现象。特别是农民工与城市工人同工不同酬、不同时、不同权。
而此次《规定》,对于农民工进城就业工作“纳入本地区就业规划和年底计划,建立统一就业政策、统一市场服务,统一资源管理的就业制度”。同时,“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对农民就业设置专门的登记项目和职业工种限制”,“不得设置针对农民工的收费项目”。
我省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中突出了政府对零工市场及其配套的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同时,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
尽管党中央、国务院、各级政府非常重视,三令五申,采取了多种方式试图解决农民工劳动权益受损问题,但是现实生活中,侵犯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的现象比比皆是。
此次,我省出台的《规定》里,将在执行《劳动合同法》下,对于我省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关系更加明确化。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对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都将签订在书面劳动合同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其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特别是具体运用在合同里的“第十七条”与“第十八条”,对于用工主体和合同文本两方面阻止用工方设立“霸王条款”,规范劳动关系。
我省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定》里“用人单位里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内设机构和人员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该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发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对该组织或者个人使用的农民工,视为与该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规定》还对双方使用的劳动合同文本作了具体的要求,由省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对于童工、女工以及特种作业的农民工都有对用工单位的规定。
由于历来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严重,在对于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方面,《规定》更加细化。
此次《规定》中,我省用人单位发放给农民工工资时,需提供一份本人工资清单,禁止用人单位通过除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转发农民工工资。
我省将实行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农民工工资发放,杜绝农民工讨薪现象。《规定》明确,“发生过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按工程合同价的一定比例,在规定日期前向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预存工资保证金”,其他单位,应在年初预存保证金。用人单位不能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将从保证金中支付。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有关工资支付纠纷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的,将按有利于农民工的原则处理。
此外,因农民工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济损失赔偿可以从农民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农民工当月工资的20%。
今后,我省用人单位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就是说,农民工也将享有医疗保险。《规定》中明确指出,“基本医保农民工个人不缴费,而且不计缴费年限,不建个人账户,只参加住院费用统筹,缴费当期就开始享受基本医保住院统筹待遇。”
另外,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应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对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有条件的地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或者租赁自住住房。
《规定》强调,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法处理。严重侵害农民工劳动权益,导致严重社会安全事件的,将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处罚,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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