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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权威解释:车库丢车物业免责?没门!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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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在车库丢的第三台自行车了。小偷抓不到。找物业,物业说我每个月交的费用是停车费,不是保管费。‘本物业不负担任何的责任’……”以后,再遇到类似的情况,物业公司想要免责,没门!4月21日,省工商局合同处负责人对其公布的15条物业服务合同“霸王条款”中的一条:“第三人致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责任自负,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进行了详细解读。
先确定是怎样的合同关系
“首先,先确定你签订的合同是不是保管合同。”省工商局合同处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是居民保障自身权利的最首要条件,在签订物业合同之前就应当明确,并“白纸黑字”落实在合同上。
据该负责人介绍,无论是哪种情况,“本物业不负担任何责任”都是“霸王条款”。物业想要免责,都是没门的。
保管关系下,业主有权找物业赔
在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有保管关系时,业主的财产遭第三人侵害时,物业有赔偿的义务。但侵权人也有义务赔偿业主所受的财产损害。因此这种情况下,业主既可以凭保管合同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也可以直接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但只能选择其一。如果业主选择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时,则物业公司在赔偿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以车库丢车的例子为例,在这种情况下,业主的车辆交给物业公司保管后,如果因为小偷的偷窃而丢失,则业主可以选择向小偷或向物业公司索要赔偿。”
无保管关系,物业有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没有保管关系,那么,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财产也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该负责人解释说,物业公司在该种情况下的义务包括:必须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合同和物业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来实施安全保障工作,如门卫制度,巡查、巡视制度等;并保持专门人员应有的谨慎,保持应有的警觉和合理的注意。
“仍以车库丢车的例子为例,在这种情况下,业主的丢车损失虽要找小偷赔偿,但在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车辆的义务时,且在找不到小偷,或抓到了小偷但小偷无力赔偿时,物业公司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报见习记者 陈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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