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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表彰的“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名单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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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活动领导小组按照评选办法和创建标准,在各盟市和内蒙古森工集团申报的基础上,拟表彰59个单位。现将创建标准和拟表彰的自治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名单公示如下:一、创建标准
1、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签订、变更、续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程序合法,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2、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内容具体、标准量化、操作性强的集体合同;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证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
3、企业规章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
4、严格执行国家工时、休假制度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没有违法使用童工的现象。
5、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6、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重大伤亡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
7、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支持工会开展工作,保证工会依法履行职责。
8、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或与企业相适应的其它民主管理制度。
9、工会教育职工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保障企业正常运营秩序,引导职工爱岗敬业,积极参与职工文化和企业文化建设;通过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提出合理化建议等活动,为企业发展献计出力。
10、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有效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没有发生因劳动保障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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