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宁夏频道3月27日电(记者 曹健)近日宁夏卫生厅下发《关于医疗机构实行检查、检验结果互相认可的通知》,通知明确宁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部分临床检查、检验结果相互认可,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降低医疗成本,减轻病人负担。 2005年宁夏在银川市8家医疗机构之间实行了检查、检验结果互相认可的试点,宁夏卫生厅决定,在此基础上,将检验、检查结果互认扩大到宁夏全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据悉,此次检查结果互认的项目包括三大类36项,包括普通放射摄片、CT、MRI、放射造影检查、超声波检查、心电图、脑电图、临床生化、临床免疫、临床微生物、骨髓涂片细胞学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沉等项目。 通知要求,明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检验互相认可的情况下,如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变化幅度较大;检查、检验项目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须向病人明确说明。急诊、急救时不受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