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同心县大毒枭周彦吉伏法。当天,吴忠市中级法院、同心县法院在同心县公开宣判,周彦吉因犯有运输毒品、行贿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之后,周彦吉被执行死刑。
周彦吉,男,1962年9月生于同心县,初中文化,住同心县韦州镇石峡村。上世纪90年代贩卖毒品68837克。1995年周彦吉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2004年7月7日,在监狱服刑的周彦吉通过行贿被批准外出就医后脱逃。2004年12月17日,正处于保外就医期间的周彦吉雇佣李鸿鹍(已判刑)从云南省大理市运送毒品到四川成都;同时雇佣杨俊(已判刑)从银川市乘飞机前往成都接运毒品。同年12月18日,李鸿鹍与杨俊在成都市石羊客运中心出站口欲交接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海洛因7030克。
吴忠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周彦吉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在采取行贿手段获准离监外出就医期间,又雇佣他人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和行贿罪,且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依法应从重处罚并实行数罪并罚。为此,于2006年6月23日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周彦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宣判后,周彦吉不服,提出上诉。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裁定驳回周彦吉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依法核准判处周彦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6月26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在同心县将周彦吉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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