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监督条例》,为维护我区财政经济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
《条例》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有私设会计账簿、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造成会计资料毁损或灭失的;伪造、变造、隐匿、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等行为之一又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