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我区境内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防御区进行了划定:自治区北部至宁蒙交界地区属于国家级重点防御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20g(地震基本烈度Ⅷ)及以上的区域,是自治区级重点防御区。《办法》明确规定,重点防御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我区地处祖国大陆南北地震带的北端,是地震强活动地区之一。有史记载,自治区境内发生过两次8级地震,3次7级地震,10次6级地震,31次5级地震。《办法》明确了在重点防御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到县级以上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已建成的电厂、枢纽变电所和重要的联网输电线路工程;主要铁路干线和枢纽、通信、信号、行车、调度、给水、配电设施等建筑物,大型车站候车室和重要桥梁;飞机场、火车站、高速公路两侧的重要建筑及设施;城市的供水、排水、供热、供气、供电、消防、邮政、电信、广播、电视、交通、医疗、金融、粮食等要害系统的关键设施等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列入定期拆除改造计划的,应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办法》还对重点防御区的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应急救援等做出了详尽规定。对违反《办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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