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昨天出台了《解决全区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实施方案》,计划于11月底前基本解决国有破产和困难企业已参加养老保险、尚未参加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
目前,我区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中共有3.6万名退休人员尚未参加医疗保险。为此,自治区专门成立领导小组,并从各方面筹措资金2亿元,决定一次性解决这些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
此次出台方案主要针对各市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前,自治区及各市县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在破产终结前已参加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2005年底以前停产、停业的国有企业;2005年底以前连续3年以上亏损或处于半停产状态、退休人员已参加养老保险并占在职职工人数30%以上的企业;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后关闭破产企业原则不予解决,确属困难的,按个案另行处理。
该方案按以下办法实施: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前,自治区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破产时已退休并参加养老保险,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由自治区财政按2004年全区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4709元×8%×12年全额负担,将退休人员一次性纳入所在地医疗保险。市县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医保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按上述标准的70%补贴,市县自筹30%;自治区属尚未参加医保的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企业参保时一次性缴纳的风险准备金,自治区财政按每名退休人员5000元补助,并统一按5000元的标准缴费参保。市县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每名退休人员按3000元给予补贴,其中自治区财政补贴70%,市县财政、企业自筹30%,按当地标准缴费参保。
此外,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享受自治区财政补贴的前提条件是:先参保,后补贴。即企业在职职工必须先全员参保,并且履行参保手续;自筹资金和在职职工缴费先到位,并附有缴费手续证明,方可享受自治区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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