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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要求认真学习和贯彻《监督法》
2009-04-30


  昨天上午,自治区党委书记陈建国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学习并传达了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召开的党外人士座谈会上的讲话、吴邦国委员长在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三次会议上的讲话和全国人大举办的监督法学习班的有关精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于2006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监督法》的制定经过了七届、八届、九届、十届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不懈努力,历时20年,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陈建国指出,要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吴邦国委员长等中央领导同志的有关重要讲话,学习和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各级党组织、各级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都要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高度,认真学习和掌握《监督法》的基本内容,深刻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

  陈建国指出,要以学习贯彻实施《监督法》为契机,进一步加深对人大的监督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断地加强和改进全区各级人大的监督工作。要抓紧做好《监督法》实施的有关工作,全区各级国家机关都要在认真学习《监督法》的基础上,对照《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梳理,符合《监督法》规定的要进一步加以细化和深化;与《监督法》精神不一致的,要及时主动地进行修改,为实施《监督法》做好充分准备,确保《监督法》在我区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实施。

  陈建国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全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自身建设,加强《监督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区直机关和各市要认真组织学习《监督法》;新闻媒体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为《监督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级党校和大专院校必须全面正确地开展好《监督法》的教学,对广大党员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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