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日前出台《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
办法中所称农民工,均指本人户口为农业户口,主要在城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员。
办法详细规定了有关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支付的各项条款。包括:用人单位必须与招用的农民工在15日之内签订劳动合同,不得采用欺诈或者胁迫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向农民工收取任何形式的风险金、抵押金、保证金或抵押物;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或者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方式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产假等期间休息的,用人单位应正常支付其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