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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区管企业负责人重大经营责任追究办法
2009-04-30


记者昨天从自治区国资委获悉,宁夏日前出台了区管企业负责人重大经营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分布到哪里,经营责任就追究到那里。

该办法不仅适用于自治区所管国有、国有控(参)股企业,也适用于区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所 兼职的子企业。该办法所称的重大经营责任,是指区管企业负责人在经营管理、投融资决策、对外担保、产权交易、改组改制等方面,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资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企业内部控制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造成企业资产严重损失、流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等后果。国有资产年损失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扣除责任人10%%—50%%绩效年薪;损失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扣除当年绩效年薪及部分延期绩效年薪;损失额1000万元以上的,除扣除责任人当年全部绩效年薪外,建议免除所任职务,10年至终身不得担任或建议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职务等。另外,视情节对责任人进行经济赔偿、组织处理、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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