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了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国资委的相关规定,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负责人利用国有资金或资产以自己或亲友名义违规违法投资入股和设立私营企业。
规定对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责任人提出五条要求:
●严禁利用国有资金或资产,以自己或亲友名义投资入股和设立私营企业。
●严禁利用国有资产抵押取得银行贷款,以自己或亲友名义投资入股和设立私营企业。
●严禁采取不正当手段,将国有资金或资产转移到其他单位、个人名下或在亲友投资入股和设立的私营企业中牟取非法利益。
●严禁利用职权,擅自将国有资金或资产借给亲友投资入股和设立私营企业。
●严禁以单位名义,为亲友投资入股和设立私营企业提供担保。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规、违法资金或资产依纪依法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