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醒城乡居民警惕非法集资活动的公告
近年来,我区个别企业未经批准,以各种名义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潜伏着严重的社会问题。为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非法集资是指不具备法定集资主体资格的集资者承诺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非法行为。即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以发行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非法行为。
二、非法集资手段花样翻新,种类繁多,突出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当前已暴露的非法集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借用种植、养殖、项目开发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二)通过入股分红、认领股份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以造林、返租、产权式商铺等名义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具有隐蔽性、伪装性和欺骗性。往往巧立名目,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介,大肆进行广告宣传,极具诱惑力。广告宣传只是一种商业行为,其承诺不代表政府行为。
四、非法集资涉及面广,金额较大。非法集资主要靠用新集资的钱还旧集资的账来维持运转,参与集资者的利益无法得到保证。少数先入者侥幸获得一定回报,众多后入者将会血本无归、生活陷入困境,危及社会稳定。
五、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和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更不得支持、包庇、纵容和组织非法集资活动;否则,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行为严重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六、国务院第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纠纷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对以上访为名煽动群众闹事者,依法严肃处理。
广大城乡居民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警惕非法集资的陷阱,谨防上当受骗。凡发现非法集资线索者,要及时举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将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举报电话:0951—6136172
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
举报电话:0951—5045512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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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没有免费午餐
公安部新闻发言人2006年11月23日在公安部新闻发布会上专门就涉众型经济犯罪现象作出说明,明确解释了什么叫涉众型经济犯罪现象: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涉及众多受害人,特别是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动。另外,在证券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假币犯罪、农村经济犯罪活动中,也有类似涉众因素存在。
公安部新闻发言人说,让普通的社会公众掌握很高深的经济学的知识、市场营销的知识是不现实的,但普通百姓可以做理性的判断,那就是,当有钱赚的时候他们为什么不自己赚,而留给别人?这个世界上很少有白吃的午餐,也许你能吃一顿,试过一次,但你再不要想吃第二顿。
公安部有关人士提示,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的时候,或者是刚开始运作的时候,往往披上合法的外衣。特别是非法集资,在没有发生一定的结果的时候,很难进行准确的判断。尤其是他们用了一系列的蛊惑人心的手法,比如说聘请一些名人做广告,推荐他们公司的产品,在一些权威媒体上发布广告。社会公众对媒体的信任,也为这些犯罪分子所滥用,从事欺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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