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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调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每人每月最低增加百元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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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我区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区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调整范围是,2006年7月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4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3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2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10元。伤残等级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190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凡因工伤残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按护理等级,依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发。《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未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的,应给予调整补发。今后每年的7月1日直接由统筹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享受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其应享受的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等级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所发生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等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且原享受的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职工,其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仍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企业退休人员调增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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