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近日调整化解乡镇债务目标,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化解资金安全。
新的化解目标将南部山区八县、红寺堡区及川区中宁县2007年—2009年完成乡镇债务目标,调整为2007年1年全部予以化解;将其他市县2007年—2009年每年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目标,调整为今明两年内全部予以化解,每年化解任务不少于50%。同时,自治区决定对相关奖补政策也相应予以调整:南部山区八县和红寺堡区教育方面的债务,除自治区教育厅安排1000万元外,其余1136万元由自治区财政资金安排化解;按照新的补助政策,南部山区八县和红寺堡区的乡镇债务,各部门补助已占到总任务的60%以上,因此,原实施方案中确定“对南部山区八县和红寺堡区完成当年化解任务按照化解额度的5%,超过年度任务按超过部分的10%给予奖励”的政策停止执行;对化解乡镇债务积极性高、化解速度较快,确实有资金需求的市县,自治区财政将采取预借资金的办法,加快化解进度。今年自治区财政已筹集资金2.6亿元,比年初预算增加1.5亿元,专项用于化解乡镇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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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自然条件差、经济基础薄弱,宁夏财政收入增长速度远远低于支出增长速度。目前全区县乡财政自给率只有30%,南部山区8县财政自给率则仅有10%。据了解,目前全区乡镇债务高达数亿元,其中多数债务已经进入偿债高峰期,一些乡镇已经不堪重负,“早晨有人找,上班有人闹,下班有人跟,家中有人等”也成为部分乡镇干部日常工作的真实写照。为此,自治区政府年初曾决定,在3年内从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2亿元,通过“以奖代补”形式,对一些县市主动化解乡镇在小城镇建设、种养殖园区、基层政权建设、办公经费等方面形成的债务给予奖励,力争在2009年全部解决乡镇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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