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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农村特困户和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启动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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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10月29日联合在银川举办宁夏农村医疗救助政策培训班,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宁夏农村特困户和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政策和具体操作程序,以及部门间的政策衔接,标志着宁夏农村特困户和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启动。
按照 《宁夏农村特困户和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 (试行)》,民政部门按每人每年10元标准,为农村特困户交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费用,使其参合率达到100%。按农村五保户、孤儿每人每年200元,农村低保对象中6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年100元,其他低保对象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给予门诊医疗救助,门诊救助率达到100%。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城乡救助对象的孕产妇,其住院分娩(平产)民政部门救助100元。新生儿健康检查民政部门救助60元,妇幼救助率达到100%。农村特困户住院实施“零起付线”救助,不交押金,持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印制的《农村特困村民医疗救助证》、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住院治疗,出院时再结算。住院总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予以报销,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全额救助。农村特困群众住院救助率达到100%。(通讯员 陈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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