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高了筹资标准,除国家补助40元、自治区和县财政补助40元外,农民个人要缴纳20元。25日,记者从宁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上获悉,宁夏出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讨论稿),明确有5类特殊人群可免个人应缴资金。
2008年,中央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自治区与县级财政补助共40元,其中自治区财政对川区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24元、县级补助16元;对川区的移民吊庄乡和纳入扶贫范围的山区乡镇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36元、县级补助4元。《实施方案》明确,对农村特困户、五保户、残疾人、军人优抚对象及烈属的父母等5类特殊人群,凭有关部门的证明,经审核后可免收其个人应缴资金,该资金由本县(市、区)民政部门或残联代缴。起付线的原则是乡镇卫生院最低,县级医疗机构较高,非定点医疗机构最高。乡镇卫生院定点医疗机构70元至100元,县(市、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川区200元至350元、山区150元至250元,非定点医疗机构川区500元、山区350元至500元。封顶线由各县(市、区)在1万元至2万元范围内调整。农民住院报销时,报销费用低于50元的,按50元给予补偿;报销最高限额不超过封顶线,建立“封顶又保底”机制。农民连续3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而没有住院享受到报销的,在每4年除住院报销外,再给予100元的补偿。对当年参加合作医疗但没有享受报销的农民,乡镇卫生院实行减免一定的费用,为农民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保证农民真正受益。按要求,2008年,宁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率要达到9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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