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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新规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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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最终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国家规定执行的建筑节能、强制推行的部品部件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
不少购房者曾遭遇过开发商向其强行收取各种名目的代办费的情况,但开发商的这种行为从今年2月1日将受到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暂行规定》的严控。这是记者1月24日从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获知的消息。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日前,我区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暂行规定》,要求全区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建设局、房管局以及房地产企业严格贯彻执行,《暂行规定》从2月1日起施行。《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商品房建设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依法自主制定。商品房销售最终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国家规定执行的建筑节能、强制推行的部品部件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房价外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暂行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必须按自治区物价局统一制发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表》到开发项目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手续,之后,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方可为其办理预售许可证手续。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已办理备案手续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30天。经营者需调整商品房销售价格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备案并进行明码标价公示。经营者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购房者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暂行规定》要求,在商品房公开销售之前,由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备案价格,在交易场所对许可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做好明码标价公示工作,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任何费用。标示内容包括每个在售单元的楼层、朝向、房号、户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公用分摊面积、建筑面积销售单价、总售价、付款方式和优惠折扣以及商品房交易过程中代收代付收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经营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与购房者签订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约定预 (销)售价格低于备案或明码标价价格的,应当按约定的预 (销)售价格执行。
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过程中的中介服务,应当由购房者自愿选择,经营者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凡属经营者或房管部门自行委托或指定的中介服务,所需费用全部由经营者或房管部门负担,不得转嫁给购房者。经营者必须兑现销售时的各项价格承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后,经营者不得自行决定增加新的收费项目或提高包括售房时公示或承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在内的各项收费标准。
经营者若违反《暂行规定》,将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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