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指导意见》正式出台。意见要求今年在服务行业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如服务行业不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或用人单位在欠费期间农民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要按有关规定项目和标准全额支付各种工伤保险待遇,并承担法律责任。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要求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属地原则在统筹地区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所有职工,尤其是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包括各类商场、超市、饭店、宾馆、旅馆、浴室、歌舞厅、游戏厅、网吧等行业。
因服务行业人员流动性强,对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征缴实行“定期定额”征缴办法。即参照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工资标准、服务行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业参保“定额”缴费基数,按统筹市规定的一类行业工伤保险缴费率下限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时,须按照每人每月应缴纳的金额一次性为职工缴纳3个月的工伤保险费。
参保职工在工作时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措施让工伤职工及时得到救治,并按照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待遇核定支付手续。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的项目、标准金额全部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并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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