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周昕) 记者3月19日从宁夏交警总队获悉,宁夏公安厅、财政厅决定,自2008年3月20日起,宁夏全区全面施行交通违法罚款罚缴分离制度。交通违法当事人自收到交通违法罚款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到建行宁夏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和宁夏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在全区境内的197个网点缴纳罚款。
缴罚分离系统启动后,交警发现违法行为时,只开具处罚决定书,并将违法信息录入违法处理系统,当事人持处罚决定书到协议银行代收网点缴纳罚款。据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朱明君介绍,公安厅对缴费软件系统作了很大改进,群众可以在拿到处罚决定书当天缴纳罚款,银行于当日将缴款信息传递到财政部门,款项划入同级国库,交警部门接收到财政部门的缴款信息后,与违法系统自动对账,第二天就可以解除驾驶证或机动车的锁定状态,办理相关业务,比以前提前了一个工作日。
交通违法当事人如对采用 “电子警察”、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拍摄的交通违法行为无异议,可到全区各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打印处罚决定书;如有异议,可到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阅相关证据材料。此外,交警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缴纳罚款。当事人可以在宁夏全区范围内自由选择交款地点,当事人超过15天缴款的,系统将自动按每天3%比例计算加处罚款;支持错时和实时缴款,当事人违法信息有无录入公安交管部门“违法处理系统”,都不影响当事人到银行缴纳罚款,支持与多家银行同时发生业务。
罚缴分离制度由银行代收缴模块、财政监管模块和交警对账模块三部分组成,全面实现交通违法处罚银行代收缴,同时以财政部门为枢纽,将代收行为分为资金流、数据流、票据流分别进项处理,规范交警执法行为和罚没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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