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年龄为18周岁至35周岁
●笔试涵盖公共与专业科目
●新录用者最低服务期限为5年
3月17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厅获悉,《宁夏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正式出台。今后,我区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以四级联动方式,定时定期统一进行考试录用。
该暂行办法规定,在报考公务员的必备条件中,年龄限定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文化程度是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凡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等情形的人员不能参加考试,报名参考者提交申请后将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具有报考资格。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公共科目按中央相关规定设置,专业科目由自治区根据需要设置。此外,笔试结束后,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笔试成绩确定笔试合格线,并分部门、招考职位,依照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推荐的原则,按录取与面试的一定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进行考察。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新录用的公务员在招录机关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未经审批录用公务员的主管部门批准,最低服务期未满的公务员不得流动。
该暂行办法规定,凡出现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自治区主管部门将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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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0月18日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和2001年8月6日发布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机关选调人民警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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