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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院为一外地企业追回欠款
2009-08-26

   甘肃兰州留易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商贸公司)在我省将一场官司从基层法院打到了省高级人民法院,最后如愿以偿地拿到了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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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商贸公司与我省某煤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煤业公司)原本是生意上合作关系,两家合作是通过马某介绍的。当时,双方按合同约定,由兰州商贸公司以每立方米730元给煤业公司供坑木,自2006年11月合作起,兰州商贸公司先后两次给煤业公司供坑木,但煤业公司以马某借了该公司两万元现金为由,少给兰州商贸公司付款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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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追回这两万元,兰州商易公司于2008年将煤业公司诉至法院。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买卖关系依法成立,认为马某是兰州商贸公司委托代理人缺乏证据,法院遂作出支持兰州商贸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面对一审判决,煤业公司不服,上诉到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兰州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兰州商贸公司不服,于去年12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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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省高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与兰州商贸公司主张的货款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而撤销了二审判决,宣布维持一审判决。(作者:裴玉霞 瓦世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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