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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提高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水平 伤残津贴增加170元
2009-08-26

   8月7日上午,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会议发布全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保险待遇调整标准: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原发放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70元;生活护理费按工伤职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等级,在原发放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32元、120元、10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发放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增加后每月实际领取金额低于390元的,调整到390元。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据介绍,此次调整,按照省委、省政府进一步改善民生的要求,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拟定了《关于调整提高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意见》,报经省政府2009年8月6日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时间从2009年7月1日起开始,对2008年底前1—4级工伤人员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统称长期待遇)待遇进行调整,提高待遇水平。调整所需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作者:李欣)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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