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接手一起公司清算案件时,想方设法为当事人省钱,赢得了赞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为清算公司财产,西宁市某家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家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8月14日,记者获悉,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以撤诉的方式予以结案,该案是新公司法颁布后西宁市法院受理的首例公司清算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西宁某家电公司是在2001年9月29日由股东投资入股设立的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1万元。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以出租经营铺面房为业务,并没有开展其他经营活动。今年2月16日,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公司股东大会关于解散公司决议》,以总票数三分之二的多数票同意公司解散。同时选举成立了公司解散工作小组,接管公司的全部工作及开展清算的准备工作。尽管如此,这个公司在后来并没有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到了6月份,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9年6月8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在调查中,该公司部分股东认为,公司虽然召开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但没有实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主要原因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不按时上班,不行使权利,导致无法清算,并请求公司自行清算。 tujian.org
对于这种情况,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依法组成合议庭,曾先后3次召开听证会,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了解到,这家家电公司的前身是西宁某生活服务公司,2001年根据西宁市城中区计经委《关于西宁通惠生活服务公司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批复》进行股份制改制。原公司的职工先后两次出资入股17.1万元,每股1000元,股东人数为38名。改制时,公司享受集体企业改制的优惠政策,用职工入股资金低价购置了部分公司原先已经使用的固定资产(主要是商业铺面),公司增资扩股,按原有股东的持股比例以1比2的方式进行了配股,使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1.3万元。公司成立后,没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大部分职工下岗自谋生存,仅依靠出租固定资产的所得收益,缴纳职工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发放职工的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少数留守职工的工资。2008年9月,公司拥有的位于西宁市大什字的商店被拆除,政府一次性以货币形式给予公司补偿。由于公司股东与职工身份重合,多数下岗职工担心受损失,于2009年2月1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 tujian.org
面对这样复杂的案情,办案法官想,如果按照办案程序,可以简单地一纸裁定进行强制清算,但那样的话,就会产生清算费用,给公司全体股东在利益分配上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审理此案的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法官没有机械地按照法律规定,指定清算组进驻公司,而是本着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原则,不厌其烦地采取多种方式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对廖某,法官更是从维护股东利益的角度对其做工作,廖某最终向法院提出了撤回强制清算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至此,西宁市首例公司清算案就这样顺利结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范宣辉对记者说,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主力军。就此案来说,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对公司清算作出了明确规定:当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公司未能及时清算的,债权人和股东就可申请法院强制清算,但对于该案的审理,法院没有采取简单、机械的办案方式办案,而是深入了解案件的经过及背景,充分权衡当事人各方利益,通过案件审理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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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作者:裴玉霞 李冰) tujian.org 产经出资出租入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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