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怀疑邻居砍了自家树木,汶上一村民使用“非常手段”,将邻居摁倒在地,竟朝其身上、脸上抹大粪。7月28日,汶上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决该“野蛮”村民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今年 1月,赵某家中种植的部分树木无故遭人砍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赵某单凭“ 个人直觉”断定邻居王某就是砍伐树木的“元凶”。于是对王某心生怨恨。为泄私愤,赵某在王某家门前的路上挖了一条深沟,故意阻碍其一家通行。 王某发现自家门前的深沟并得知是赵某所为后找其理论,双方越吵越凶,最后厮打到一起。厮打中,赵某趁王某不慎摔倒时不断向王某脸上、身上涂抹粪便,并导致王某受伤,当日被送到汶上某医院住院治疗。事后,王某感到身心受到极大侮辱,于同年 2月,一纸诉状将赵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支付其住院费、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万余元。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王某因赵某家的树木被砍伐发生纠纷,事后王某理应通过正当渠道解决矛盾,不应激化矛盾,发生殴斗。汶上县公安局调查材料显示,在纠纷发生的起因上赵某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发现路被损坏后,未采取理智方式处理,对纠纷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责任。对于王某要求赵某支付医疗费3000余元的要求赵某提出异议,并提供录像资料证实异议成立,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分析,王某在汶上县人民医院治疗支出的费用1000余元,赵某虽提出异议但没有证据推翻,因此王某在汶上县人民医院支出的医疗费应予采信;王某要求赵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余元,根据赵某、王某双方厮打的经过及王某的伤情,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不予支持。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判处赵某赔偿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1000余元。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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