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的母亲不幸因病去世,她在银行租赁的保管箱作为儿子的陈先生是否可以要求银行开启?日前,长宁区法院依法宣判,银行应当协助陈先生开启在银行内的保管箱。
2007年3月,陈先生的母亲与某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保管箱租约》,租用保管箱一个,租期为一年。双方约定:除法律规定外,银行拒绝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租用人客户资料及查封、开启租用人的保管箱。租用人开箱时应办理开箱手续,由银行核对租用人指纹或密码和身份证明原件或印鉴和身份证明原件相符后,方可进库开箱。若租用人死亡,继承人欲领取箱内存物,应持公安部门或正规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等材料,经公证机关证明或法院裁定的继承人资格证明;遇多名继承人时,继承人应全部到达开箱现场,方可会同开箱。同年10月,陈先生的母亲因心脏病手术失败不幸身亡,也未留下遗嘱。作为独生子的陈先生长年在外地工作,与母亲聚少离多,母亲也没来得及将有关保管箱的证件和材料转交给他,便猝然离开了。在整理母亲的遗物时,陈先生发现两把银行保管箱的客户钥匙。但银行认为手续不全,不同意陈先生开箱的要求。陈先生便将银行告上法庭。
长宁区法院受理此案后,指导陈先生举证,证明了他父母早年已离婚,母亲也未再婚,陈先生的外公、外婆也在母亲去世前先后去世,也就是说,陈先生是母亲遗产的唯一继承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银行与陈先生的母亲生前签订的《保管箱租约》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根据现有证据确能证明原告陈先生是他母亲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开启保管箱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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