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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将公布固定式"电子眼"设置点 |
2009-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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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隐藏在暗处神秘执法、给众多驾驶员的感觉像是在“躲猫猫”的“电子警察”,将不再是“秘密”了。记者从上海市交警总队获悉,4月1日,本市交警部门将向社会公布固定式的1700余处“电子警察”的设置点,对设备新增或移机调整等情况也将及时予以更新,市民可通过上海交通安全信息网(WWW.SHJTAQ.COM)查询。 1700处“电子警察”公开亮相 记者了解到,根据公安部颁布并于4月1日施行的修订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并对设备的设置、维护等作了明确规定,其中要求,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目前,本市设置的固定“电子警察”有1700余处,主要拍摄取证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超速行驶,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等违法行为。 即日起,在上海交通安全信息网首页左上方的“固定电子监控点”链接中,登载了全市“电子警察”的分布状况,并只在公布后才能用于执法取证,对设备新增或移机调整等情况也将及时予以更新。对于拍摄取证机动车超速行驶等违法的“电子警察”,在所设置点前方道路上,还将以设置标志牌的方式予以提示。 流动“电子警察”也不得进行隐蔽执法 除了固定式的“电子警察”外,对于使用流动“电子警察”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诸如,在设置移动测速监控设备的路段上应设置标有“雷达测速”或“监控设备监管(测速)”等字样的测速警告标志,不得进行隐蔽执法。 本市还将对使用中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进行年检,以确保设置在道路上的“电子警察”,以及使用中的其他技术设备始终处于正常良好的工作状态。 有关负责人指出,用好电子监控设备,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交通管理中的威慑、监管作用,从而减少各种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交通管理的效率和效力。 同时,本市交警对使用固定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对记录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录入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在此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本市的违法车辆)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告知单》,通过挂号邮寄方式发给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因机动车所有人迁移地址不明等原因被退回邮寄通知的,通过机动车档案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通知。 大多数司机拍手赞成这一举措 “交警主动曝光电子眼的位置,我们以后开车就不用担心被电子眼逮到了。”的哥李师傅听说交警部门将公布电子眼位置的消息后兴奋地说,知道了电子眼的具体位置后,以后开车心里就有数了。 在采访中,多数市民觉得交管部门主动曝光电子眼,是人性化、阳光执法的体现,公众的知情权得到了尊重。以往隐藏在暗处神秘执法的“电子警察”,给群众的感觉像是在“躲猫猫”,其威慑作用也因此大大削弱。而如今完全公开在阳光底下,此举深受市民的欢迎。一些市民认为,交警部门公开测速点、电子眼位置,事件不大但社会关注度却不小。告知“电子眼”的作用是要提示司机控制车速,并不是开过测速区,就可以放心大胆超速。执法者在阳光底下公正执法,违规者受罚也自然心服口服。 但是,电子警察位置向社会公布,一些市民担心会“被歪嘴和尚念错了经”,即为一些经常违法的驾驶员提供了一幅“规避执法地图”。 对此,交管部门有关人士解释说,在没有电子眼的地方,将会加大警力的巡逻和管理力度。但是主要还是靠司机本身的自觉性。 【相关新闻】 滞纳金不得超罚款数额 据了解,由公安部修订的《规定》4月1日就将正式实施。《规定》中除了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子警察的设置地点予以公布外,对“套牌车”违法行为的审核、交通违法滞纳金上限、酒后驾车是否要验血、违法停车的“黄单子”该怎么贴等车主普遍关注的问题,都做了重大调整。 从4月1日起,“套牌车”违法将不再影响合法机动车。在违法信息的审核、录入、消除、转递等方面,《规定》明确完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的审核程序,并列举了包括“套牌车”、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等在内的9种应当予以消除违法行为信息的情形。 此外,有关人士指出,“《规定》首次明确了交通违法行为‘滞纳金’上限不得超过原罚款数额,还首次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规章中对交警的执勤执法自身安全防护加以要求。”《规定》中的这些“第一次”,贯彻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要求,同时强调了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要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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