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女在小区弄堂口,被姑姑养的狗扑伤,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9万余元,并保留后续治疗等费用的诉权。近日,闸北区法院判决姑姑刘思维赔偿丁芳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8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去年7月8日晚饭后,丁芳走出自家小区时,被居住在同一小区的姑姑刘思维饲养的哈士奇犬扑倒在地。公安110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将其送往附近医院治疗,经诊断右股骨粗隆间骨折,鼻部外伤,并被注射狂犬疫苗,次日又入该院治疗至7月15日出院,刘思维为丁芳支付医疗费6000元。同月17日,丁芳再次入住上海市中医医院治疗。之后,丁芳向刘思维索赔未果诉至法院。
审理中,刘思维认为,丁芳在小区弄堂口摔倒受伤是事实,但丁芳摔倒的主要原因是丁芳当时穿的鞋子过大,站立位置的地势又不平整。自己的狗奔向丁芳是丁芳摔倒致伤的间接原因,自己已尽了相应的赔偿责任,故不同意丁芳的诉讼请求。
丁芳在审理中向法院申请,要求对其伤残进行司鉴定,结果鉴定为:丁芳因外力作用致右股骨粗隆及股骨颈骨折,系8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均确认事发时只有被告的一条狗奔扑向原告,因此可以认定是被告的狗扑抓原告导致原告摔倒致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请求,并无不妥。(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tujian.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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