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前,一家名为“青湖林”的实业公司和本市知名的“雷允上”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共同组建了上海雷允上豫园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园公司”)。如今,在双方已无参股合作关系的前提下,合法拥有“雷允上”商号的三家公司,正式向“豫园公司”提出了停止使用这一知名品牌的诉讼请求。
昨天,一审败诉的“豫园公司”在市二中院与三家“雷允上”公司展开庭辩,希望继续“共享”知名商号。记者从庭审中获悉,本案竟和之前一起案值1.33亿元的集资诈骗案(详见本报3月25日报道)有部分联系。因“豫园公司”主要当事人涉案在押,给这起不正当竞争纠纷平添了几分复杂性。
“雷允上”商号覆水难收
1997年,豫园地区的原上海旅游购物商场正准备改扩建。“青湖林”公司和上海雷允上药业西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区公司”)商议,由双方共同投资在扩建后的商场内开办健康商城,以“雷允上”品牌对外经营。协议中约定,“雷允上”的品牌操作仅限于双方在豫园地区合作成立的新公司,如该公司解体,则“西区公司”将收回“雷允上”的品牌。
1998年5月,经“雷允上”品牌的另两家所有人———上海雷允上药业北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区公司”)、上海雷允上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公司”)的认可,“西区公司”投入500万元和“青湖林”公司等共同成立了“豫园公司”。但合作仅3年后,“西区公司”便提出退出。2001年6月,合作双方再次签署了相关协议,约定“西区公司”的500万元出资将得到全额退还,“雷允上”的品牌也将同时被收回。
按理,“豫园公司”应当自觉停止使用“雷允上”的品牌。但直到目前,“豫园公司”非但没有变更其在工商部门的注册名称,而且其主要当事人还曾以开办“雷允上”连锁店的名义公开集资。于是,合法拥有“雷允上”品牌的三家公司决定将“豫园公司”告入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使用“雷允上”品牌,并赔偿100万元的损失。
“豫园公司”指责出资不实
在一审中,“豫园公司”称,早在1998年的协议中,“西区公司”承诺其收回“雷允上”品牌的前提条件是合作公司解体。如今,“豫园公司”仍然存在,所以理应继续拥有“雷允上”的品牌使用权。同时,“豫园公司”还指责“西区公司”在当初约定的500万元投资中,只支付了275万元的资金,剩余的225万元其实就是以“雷允上”的商号作为对价投入的。但在2003年退出合作时,“西区公司”却拿走了500万元资金,也即意味着,“雷允上”的商号以22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豫园公司”。
法院一审支持了三家“雷允上”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定“豫园公司”应尽快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雷允上”的文字,同时酌定其向“西区公司”赔偿10万元的损失。但“豫园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部分证据因涉刑案被查
为了弄清十多年来“豫园公司”、“青湖林”公司和多家“雷允上”公司之间的关系,法官曾多次要求双方律师提供证据,但律师却以“不清楚”作为答复,以致昨天下午的庭审在事实调查阶段僵持了近两个小时。期间,“豫园公司”律师曾提出,因为该公司主要当事人涉嫌多项刑事案件在押,大量原始财务证据也被移送至司法机关,导致其在本案中难以提供证明“西区公司”参股的原始证据。
记者事后获悉,相关律师提及的刑事案件,其实就是今年曾在市二中院公开审理的“中融-博达-南普”集资诈骗案。该案涉案值高达1.33亿元,其中的一项犯罪构成便是利用“投资雷允上连锁店”非法集资诈骗。由于当事人和大量证据因另案被查扣,这也增加了这起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审理难度。
庭审末期,“豫园公司”和三家“雷允上”公司均表示同意接受法院主持下的调解,对此,法院表示将择日对本案进行终审宣判。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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