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儿童小宝的生母去世后,秦女士成了继母。不久,小宝的生父也不幸去世,秦女士理所当然成了小宝的法定代理人。为继承丈夫留下的一套房屋,她与婆婆达成调解协议,约定2/3归秦女士,1/3归小宝。后来,小宝也因病去世。就小宝1/3的房屋遗产,婆媳闹上了法庭。昨天,闵行区法院判决秦女士胜诉。
小宝生于1988年,于1997年3月被送至福利院生活。生母去世后,小宝父亲与秦女士结婚。后小宝父亲去世,小宝的生活由秦女士管理,负责领取相关残疾补贴,并看望小宝,支付残疾补贴不足部分的费用,并提供生活必须用品等事宜。
2007年12月,秦女士和婆婆施老太及小宝就一套房屋的继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原登记在小宝父亲名下的一套房屋,由秦女士继承2/3,小宝继承1/3。去年8月,小宝因病死亡,秦女士办理了丧葬事宜。因施老太等反对秦女士继承小宝的遗产,故秦女士将施老太告上法庭,要求法庭确认小宝的1/3房屋遗产由自己继承。
施老太辩称,小宝为弱智人员,早年因其生父母身体不佳且工作等原因,自小由祖父母抚养直至10岁左右。后来,她生病后无力照顾小宝,才将小宝送到了福利院。由于秦女士与小宝之间的抚养关系是近几年才形成的,对于秦女士抚养小宝期间产生的费用,愿意与秦女士进行结算后分担,要求与秦女士共同继承小宝的遗产。
法院认为,双方对小宝父亲所留房屋的析产继承事宜已达成调解协议,明确小宝享有1/3的产权份额。小宝去世后,其份额应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秦女士系小宝的继母,其与小宝父亲婚后共同承担了小宝在福利院的生活等费用,并在小宝父亲死后,继续对小宝的生活费用、生活中的相关事宜进行管理及照料,与小宝之间形成抚养关系。小宝的生父母均已先于小宝死亡,秦女士为小宝的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主张小宝的遗产由其一人继承。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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