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律师法》实施一周年之际,上海市检察院出台相关规定,以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行为。
根据规定,办案中检察人员接待律师应为两人以上,未经批准不得在律师接待室以外的其他场所会见律师;检察人员不得擅自单独与律师交谈案情。对于应律师的要求违反规定帮助调查、收集证据、提供案件咨询意见、隐瞒、涂改证据材料、托关系、打招呼或打听案情、通风报信等8种行为,规定对检察人员作出禁止性条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