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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将收版权费 业内人士积极响应 |
2009-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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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以来,关于音乐版权的问题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收费标准。词曲作者苦于收不到版权费,电台电视台可以免费给歌手打榜,也可以免费使用音乐作品供节目使用;唱片公司究竟是希望歌手的作品多曝光还是宁愿不播也要收取版权费?在获得“世界作曲家超级明星金环奖”的同时,著名作曲家徐沛东还不忘披露一个“爆炸性”消息:国家版权局年内将出台向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收取版权费的相关规定。 【唱片公司】词曲作者受益最大 2007年1月,国家版权局向卡拉OK征收版权费,虽然这一举措在实施过程中遭遇了很多难题,但对于整个音乐领域来说是有利的。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将承担版权费的相关规定对于业内来说无疑又是一针强心剂。据透露,版权费收取标准暂定电视2.5元/分钟、广播0.3元/分钟,并将派出专门机构监督,收费的具体办法,徐沛东称有关部门正在征求相关意见。对于这个规定的即将出台,身为唱片公司老板、又是制作人的宋柯称,这对整个行业来说又是个很大的进步。 “这个规定对于歌曲创作者来说是最有利的,对于整个产业来说,也是有好处的。”这么一来,唱片公司就不担心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会不选择播歌手的作品?以后通过什么渠道去推广新歌?“唱片公司打榜其实都是新歌,我们不介意问电台、电视台买时间,他们也可以收广告费,那么节目本身所使用的音乐作品,他们理应缴纳版权费。”宋柯并不担心这样会影响对音乐的推广,“全世界都是这么收费的。在电台电视台打榜的基本都是新歌,其实占据的比例仅为10%,为使节目更好听、更好看,广播电台和电视台选择的基本都是老歌和经典作品,这也在无形中给广播和电视带来了广告收益,我想他们也能接受新规定的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宋柯表示,目前正规的唱片公司和词曲创作者签订的大多是独家代理合同,因此新规定的出台对于唱片公司来说无疑也是有利可图的。“这个版权费不管谁收取,都是产生在音乐的产生阶段,对于整个行业来说都是一种进步。”宋柯也看到了音乐圈未来的希望,他认为,未来词曲创作人将更有激情和热情投入到创作中去。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了新标准一定认真执行 唱片公司和词曲创作者当然会为新规定的颁布拍手叫好,那么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态度又会如何呢?SMG广播文艺中心副主任韩磊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会严格按照新规定实施,而且目前公布的收费标准,对于电台来说也是能够接受的,电台不会因为要收费改变对于音乐的选择。 “其实在好多年前,我们也曾响应过有关部门的号召,准备去交音乐版权费。”由于没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当时也就不了了之了。韩磊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一个音乐电台以24小时不间断播放音乐为例,以0.3元/分钟计算,那么24小时就是432元,一个月就是1,2960元,一年就是15,5520元。“这个费用也可以计入广播电台的经营成本,还是可以接受的。”韩磊同时表示,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本身就不是唱片公司的宣传工具,以前除了广告,广播电台是不收取播歌费用的,有新规定可以遵循,电台也有了标准,一定会认真执行。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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