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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浦抢劫绑架案案犯获"轻判"
2009-06-10

去年12月,年仅20岁的湖北来沪青年明伟饥寒之下持刀抢劫便利店并挟持人质拒捕,本报对此进行过报道。日前,闸北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绑架罪判处他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万元。据悉,这也是今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通过以来,本市法院首次运用该修正案作出判决。

  去年12月4日下午4时30分许,明伟持刀闯入了本市彭浦新村闻喜路上的一家“喜士多”便利店,威胁店内的一位女营业员打开收银机,抢了900余元营业款和店内价值100多元的食品后出门逃跑。在闸北警方、社保队员的围追堵截下,明伟慌忙中逃入彭浦新村一户底楼居民家中,挟持了96岁的史老太和杨小姐与警方对峙。

  在庭审中,辩护律师提出,希望法院按照《刑法修正案(七)》,对其适用绑架罪的“情节较轻”量刑,因为明伟是因盲目来沪后花尽生活费,在饥寒交迫之下,才实施持刀抢劫。当他闯入民宅后,也未实施暴力和胁迫行为,只提出要吃东西,并主动表示不会伤害对方,还允许“人质”在室内自行走动。

  法院审理后认为,明伟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应数罪并罚。鉴于明伟确未造成被害人人身和财产损害,且犯罪时间较短,可认定为情节较轻的绑架罪。辩护律师提出对明伟适用《刑法修正案(七)》,以情节较轻量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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