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出国打工辗转托人的黄女士,把1万元现金交给了介绍人。事后她感到不妥,却被告知钱已转交经办人,而后,这个只露过一面的经办人音讯全无,黄女士将介绍人告上了法庭。一审败诉后,昨天,黄女士在上海一中院得到了终审判决,判令介绍人返还1万元不当得利。
家住金山区廊下镇的黄女士想出国打工。经人介绍,她与纪女士相识,纪带着黄与自称办出国手续的“高春伟”接洽。黄女士于2008年9月24日将现金1万元交给纪女士,纪女士出具收条。之后,黄女士自觉这事有些草率,遂找到纪女士,要求她返还1万元,纪女士称钱已交给高春伟,还有收据为证。
因黄女士与纪女士协商不成,寻找“高春伟”又不见人,黄女士于2009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纪女士返还不当得利1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黄女士的诉讼请求。黄女士不服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纪女士应对“高春伟”的收据之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遂改判纪女士返还黄女士不当得利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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