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不满王老伯在法院的证词,左先生称自己的名誉受到王老伯侵害,向法院起诉,要求王老伯停止名誉侵害,恢复其名誉并赔礼道歉。日前,左先生的诉请被闵行区法院一审驳回。
王老伯是左先生为原告的诉讼案件中的证人。在案件审理中,王老伯向法院出具了一份证词,上面写有“几年前,左先生在办理购房事宜时,有四万元未结清”等内容。左先生认为王老伯的证词不实,给自己的名誉造成损失,遂诉至法院。王老伯则辩称,自己并没有在不同场合散布和传播证词中的内容,也没有进行不当评论,不构成诽谤和名誉侵权。
法院认为,王老伯作为他案的证人向法院提供证词并未违反《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也没有证据表明他所作证词系虚假陈述,遂判决驳回左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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