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5岁的高女士去年11月与台湾丈夫离婚后仍住在他的房屋内。近日,杨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高女士限期搬离该房屋。
2007年11月,高女士和比她大40岁的台湾老翁刘先生登记结婚,居住在刘先生婚前购买的一处房屋。去年4月,夫妻俩回台湾生活,逐渐发生矛盾,很快协议离婚,并在当地法院公证处办理切结书。离婚协议载明:“男方同意离婚后将婚前房屋暂借女方居住,以后男方如需出售时,女方应无条件归还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搬出。”高女士回到上海后,仍居住在该套房子。
去年8月,刘先生要卖房,高女士却拒绝搬离,结果被告上法庭。高女士称现在生活困难,无其他住所,也无能力抚养女儿,故不同意迁出。法院查明,1998年高女士单位曾调配一处房屋供她居住,租赁户名及户主均是她本人。
法院认为,刘先生与高女士婚姻关系已解除,高女士另有住处,房地产权证载明刘先生为房屋权利人,故他要求高女士搬离该房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