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杨冬 张建群
晚报讯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在昨天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顾长浩对这一《管理办法》的制订情况作详细介绍。记者获悉,《管理办法》明确禁止“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二层以上”建筑物上采用玻璃幕墙。根据 《管理办法》的精神,上海市将建立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
顾长浩介绍,《管理办法》明确对建筑物采用玻璃幕墙的 “禁止”、“限制”措施,在城市规划和建筑布局上缩小可能造成幕墙玻璃坠落和光反射的空间范围。《管理办法》规定两类禁止:一类是禁止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的建筑物上采用玻璃幕墙;另一类则是禁止“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二层以上”建筑物上采用玻璃幕墙。
对可以采用玻璃幕墙的建筑物,顾长浩透露,《管理办法》对材质和空间布局作了三个限制:处于人流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物;临街建筑;发生幕墙玻璃坠落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的其他建筑物,需要在二层以上安装玻璃幕墙的,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
“对已完成施工安装的既有玻璃幕墙,明确建筑物所有人(业主)是使用与维护的责任主体。”顾长浩明确指出,业主应当履行对玻璃幕墙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安全性鉴定等排查安全隐患的法定义务。
就 “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顾长浩特别指出,新建建筑玻璃幕墙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一次性缴存至指定专户。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一次性或者在五年内分批缴存。为鼓励在建设阶段采用安全性能更高的玻璃幕墙结构设计和建筑材料,缴存金额的确定,应当结合玻璃幕墙结构设计和选用材质等因素,越是安全性能高的结构设计和材质,建设单位缴存金额越少。具体办法由市建交委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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