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社4月16日电 2月11日,由山西省太原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山西省临汾市煤炭工业局原局长杨吉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有果。太原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杨吉春有期徒刑十七年。法院审理认定,杨吉春收受贿赂219万元、另有563万元家庭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4月上旬,记者对杨吉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了深入采访调查,力图通过这一典型案件,找到为什么“官煤勾结、权钱交易”腐败现象屡屡发生的答案。
1 、入股还是受贿?
太原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2年4月,杨吉春以入股山西省安泽县三交村煤矿30万元为名,几年时间先后6次收受该矿矿主李爱元95万元人民币。2003年3月,杨吉春以入股蒲县王峪煤矿30万元为名,先后收受该矿矿主郭玉龙24万元人民币。
在杨吉春看来,这两笔钱是他入股煤矿后人家给的分红,不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经过缜密侦查,认为这是以入股形式掩盖的受贿行为。
就杨吉春第一笔“入股分红款”,办案检察官分析说,三交村煤矿矿主李爱元资金雄厚,煤矿经营得也很红火,根本不需要其他人入股。李爱元从来就没有把杨吉春的30万元作为股金对待,该矿财务人员也都不知道有人入股。在“入股”后的几年中,杨吉春每年都会得到15万元“分红”,2007年突然增加到25万元。检察机关调查发现,2007年,三交村煤矿有很多手续需要杨吉春的“帮助”。可见,杨吉春得到的“分红”,不是按照矿上的利润而是按照办事的多少、轻重来确定的。
办案检察官说,至于第二笔“入股分红款”的实质,更是不言自明。王峪煤矿压根就没有投入生产,何来利润?杨吉春对此也是明知的。但王峪煤矿矿主郭玉龙和三交村煤矿矿主李爱元一样,认为能有机会讨好杨吉春,是求之不得的事。所以,当杨吉春提出退股时,虽然煤矿没有生产,没有效益,郭玉龙仍然拿出24万元给了杨吉春,算是对他多年来关照煤矿的感谢费。
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指出:当前,腐败分子收受贿赂的方式逐渐发生变化,由赤裸裸地直接收受财物,演变为间接收受物品支付少量现金,或者以合伙经营、入股方式收受“高额回报”。但不论方式如何变化,贿赂的本质,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性质没有变。
2 、礼尚往来还是利益交换?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杨吉春收受贿赂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煤矿有事急需杨吉春出面解决、法外开恩。2003年,乡宁县石窑煤矿在被发现问题停产整顿之后,矿主焦某马上找到杨吉春并给他3万元,请他帮忙。焦某作证时说,如果没有杨吉春的帮忙,他的煤矿就必须关停。2005年,乡宁县南咀窑煤矿被举报有越界开采的问题,如果查证属实,该矿就可能被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为了不被停产,该矿矿主吴某找到杨吉春,请求帮助,杨吉春出面为其协调了此事,并收受了吴某2.5万元。
第二种情况是杨吉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要回欠款、承包费而收受贿赂。2006年下半年,杨吉春帮助霍州市志灵煤矿原矿主赵某要回煤矿承包费50万元后,收受赵某2万元。2007年10月,杨吉春帮助侯马中化山西寰达公司订购煤炭后,收受2万元。
第三种情况是一些人想与杨吉春拉关系,求得关照。临汾市天平安全技术评价公司董事长陈某自2004年至2007年的中秋节和春节,先后7次给杨吉春送钱,每次3000元,共计2.1万元。办案检察官分析说,陈某之所以送钱给杨吉春,是因为煤矿要办理许可证必须经过中介机构评价,而陈某的评价公司是临汾市煤炭工业局委托的评价机构,并接受该局监管。他给杨吉春送钱,是想利用杨吉春的职务便利照顾本公司的业务,争取更多的煤矿来他们公司作评价。再如,2004年杨吉春在古县检查工作时,圪堆煤矿的常某、古阳煤矿的牛某以及多沟煤矿的徐某三人分别给他5000元,目的也是同他拉关系,以便得到他的关照。
对于最后一种情况,杨吉春一概推之为礼尚往来、人之常情。对此,办案检察官的话一针见血:在他们这里,礼尚往来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已经成了人际关系的“润滑剂”,成了利益交换行贿受贿的“遮羞布”。
3 、不懂法律还是精于算计?
面对办案检察官,杨吉春曾一再强调自己是搞技术出身的,不懂法律。他企图把自己装扮成一个“法盲”,希望能推卸一部分责任,得到从轻处理。
杨吉春究竟懂不懂法?不妨从他接受调查之初说起。当时,有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涉及一笔挪用的公款,这笔款涉及到了杨吉春。办案人员在对杨吉春进行调查时,发现他随身携带的电话本里,有四五个像银行信用卡号的数字。办案人员通过外围取证发现,这几个数字确实是银行信用卡号,其中一个是杨吉春本人的户头,里面有125万元;有几张户名是他的儿子,还有一张户名是刘某,卡上存有310万元。对于他的户头,杨吉春的回答是,多年来给一些煤矿搞设计所得的报酬、多年积蓄及利息,以及逢年过节别人送的礼金。
对杨吉春的讯问非常艰难,像挤牙膏一样。办案人员一边加大审讯力度,一边调取临汾市煤炭工业局的审批手续,寻找矿主调查核实。这样双管齐下,杨吉春交代的受贿款才从7万元上升到200余万元。办案检察官说,自称是“法盲”的杨吉春从警示教育及媒体报道的案例上了解得非常清楚,拒不交代的款项不能认定为受贿,只能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而两罪的量刑相差很多。
户主是刘某、内存310万元的信用卡为什么会由杨吉春“保管”呢?杨吉春后来交代,刘某是当地有名的老板,他的名下有一张300余万元的信用卡,不会引人注意。因此,有一次他对刘某说:“你去开个户给我用吧。”办案检察官认为,这个举动很能说明杨吉春的精明谨慎与对法律的有意规避。
同时,办案人员了解到一个细节:每当有人给杨吉春送钱时,杨吉春经常从中抽出一部分还回去,自己只留下一部分。他对此的解释是:让送钱的人心情愉快感觉较好,这样不至于自己被揭发。因此,矿主们对杨吉春的评价是:为人聪明、随和,没有架子,谨小慎微,生活俭朴,不是贪得无厌的人。
4 、这个局长的权力有多大?
自小生活贫困的杨吉春确实不是生性贪婪的人,通过接触,办案人员也感觉到了这一点。杨吉春虽然手握重权,但他每次受贿大额款项并不多,都是小额的一笔笔积攒起来的。杨吉春也对办案人员说,有时候他也不想收,但怕矿主们不放心。
矿主们不放心的究竟是什么?行贿人中,虽然有的是因为矿上出了问题需要杨吉春处理,但大多是为了搞好关系以备后用。更现实一点的,就是为了各种审批的时间短一些,对于矿主们来说,“时间就是金钱”,早一天开工便多一天收益。这个决定权就掌握在主管人员手里,这便涉及到了主管人员“自由裁量”的空间。
办案检察官分析说:行业在制定规则时都有一定的空间,使得制度在操作上有了随意性,操作人有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否严格执行规则便完全依赖于裁量人,而这个人的品行如何,谁也看不见,只有在付出代价后才知道。而事实上,谁也不愿自己付出代价,与其这样,不如按照世俗的办法,送一些钱以求心安,人人都这么想,人人都这么做,渐渐地成了不成文的规矩,不合理但客观存在。就煤矿来说,从煤矿开工前的报审到关停之后的复产验收,种种审批制度,国家对煤矿的审查不可谓不严密,但是且不说更深层的东西,单是没有具体规定批准时限这一项,就给足了各级审批人“自由裁量权”。
从1992年至今,杨吉春先后担任临汾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临汾市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主任、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临汾分局局长、临汾市煤炭工业局局长等职务。临汾是山西省重要煤炭工业基地,而杨吉春担任的这些职务,又直接负责对煤矿的管理和监督。如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职责是,负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包括对煤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追究事故责任人责任、组织或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对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现场核查等;煤炭工业局的主要职能是整顿煤炭生产和经营秩序、负责煤矿复产验收、煤炭行业各种专项基金的收取和使用等等。由此可以看出,发放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时,要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并要有杨吉春的签字;下拨维简费,要由杨吉春主持会议研究并由其拍板决定;处理煤矿事故,甚至更要靠杨吉春亲自出面协调。
正如有些矿主所言,杨吉春掌握着煤矿的经济命脉,他可操控的环节太多了,他的“自由裁量”空间太大了。也正因为如此,从2003年到2007年,杨吉春收受其管辖的煤矿矿主57笔受贿款,金额达200多万元。杨吉春也由一个勤俭朴素的农家子弟,蜕变为一个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贪官。(宁风 陈兰 李丈生)
◎检察官点评
权力不是谋私筹码
从杨吉春受贿案,不难看出许多贪官走向堕落的普遍特征———
贪官的贪欲是逐步膨胀的。从杨吉春的受贿经历可以看出,贪官并非一夜之间变成巨贪,大都经历了由小贪到大贪,最后才变成巨贪的过程。如果贪官在第一次伸手时,就被当头棒喝或者在严密的制度下被及时发现,从而有针对性地做好亡羊补牢工作,那么不至于让贪官的贪欲得以不断膨胀,直至走上不归之路。
贪官腐败的手法是不断变化的。通过杨吉春的堕落轨迹可以看出,这些花样翻新的手法是逼出来的,也是学出来的。说是被逼出来的,是因为面对诱惑,他既嘴馋心痒,又担心吃不了兜着走。在收了心不安、不收心不甘的矛盾心理斗争中,他要找一个自认为保险的万全之策,那就只有动歪脑筋、想歪办法。说是学出来的,是因为贪官要在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的新形势下,学到贪而不露的本领———一要装,二要学。装就是装门面,装样子;学就是从已经受到惩罚的贪官身上吸取教训,并加以不断总结。但是,贪官的哲学从来都是唯心的,他们的处心积虑、苦心经营,往往事与愿违,自以为得计,却在不经意处栽下马来,最终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贪官腐败的思想根基是腐朽文化。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历史,使所谓的“礼尚往来”、“不给钱不办事,收了钱乱办事”等腐朽思想沉淀于人们的心中。也就产生了在一些单位会有廉政不香、腐败不臭的政治冷漠;有了顶风作案、过把瘾就死的冒险侥幸等等的灰色思想、灰暗心理。因此,当前各级党组织在大力倡导廉政文化建设之时,切不可对腐朽文化漠然置之。只有把腐朽文化从党员干部的思想深处、从社会生活中彻底清除出去,才能真正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氛围。
贪欲是导致杨吉春犯罪的主观原因,他的犯罪也有深层次的体制机制原因。在当前的经济社会里,尤其是在临汾这个由煤兴起的资源性城市,煤炭行业是支柱产业,是暴富行业。作为主管煤炭工业和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干部,在领导岗位上,在职权范围内,为一些人办正当的事,如符合法律法规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工作职责分内应做的事情。但如果把这一种分内应做的事当做一种筹码,这就是犯罪的开始,日积月累,就必然引起质的变化,如乱用行政审批权,滥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以公权谋私利,走上犯罪道路就是必然的。而煤老板正是看中杨吉春手中拥有的权力而有求于他,为得到他的关照或袒护,千方百计用金钱来满足他的贪欲。杨吉春成为阶下囚,是官煤勾结、权钱交易的下场,值得人们深思和警惕! (李丈生 作者系太原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二处处长)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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