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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郝兴仁一审被判13年
2009-08-06

本报讯(记者张海鹰)本报6月15日特稿以《忻州“好心人”贪官受审,刘晓庆案律师为其辩护》为题,报道的忻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郝兴仁受贿案于6月22日宣判,郝兴仁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静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郝兴仁在担任忻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在河曲县国华学校变更土地用途审批过程中,收受该项目负责人张某贿赂10万元;在忻州市开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审批时,先后收受贿赂180万元。分两次在天上人间大饭店入股100万元,并先后分得红利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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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郝兴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4次收受他人贿款19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受贿赃款入股获利40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后,其郝兴仁如实向纪检、司法机关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其亲友积极配合,赃款全部退缴。因此静乐县人民法院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判决:郝兴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追缴的90万元赃款、赃款的孳息4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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