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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9·8”事故又有5名责任人获刑
2009-08-06

本报7月1日讯(特约记者 平飞 通讯员 孙曙生)继首批12名责任人被判刑,临汾市尧都区法院今日对襄汾“9·8”溃坝事故中另外5名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原襄汾县安监局局长张新如等5名被告人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至5年。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8年9月8日7时58分,地处襄汾县陶寺乡云合村的山西新塔矿业公司所属一尾矿库,因该公司长期非法开采,且违规筑坝排放尾矿,导致尾矿堆积坝坡过陡,使坝体局部渗透破坏并引发整体滑动,进而酿成特别重大溃坝事故,致276人死亡,33人受伤。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在此次事故中,时任襄汾县安监局局长的张新如、总工程师刘政民、煤炭及选矿企业安全股股长王耀红、安监执法队队长杨来成及临汾市安监局工业安监科科长侯春年等5人,无视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明知新塔公司没有安全许可证和尾矿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既不提请县人民政府对该企业予以关闭,又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消除坝体存在的重大隐患,致使新塔公司非法生产和尾矿库重大隐患得以长期存在,最终导致了“9·8”溃坝事故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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