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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06

省城消费者李先生在某超市买到变质牛肉,获赔15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本报7月9日讯 (记者 郑书成 实习生 王哲凡)在省城某超市买回变质牛肉,消费者李先生随即向超市投诉。经过太原工商调解,这位消费者今日最终获得“十倍”(即155元)赔偿。据悉,这也是《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实施以来,我省首例消费者因食品质量问题而获得的“十倍”赔偿案件。 tujian.org


6月12日,消费者李先生发现买回的产品不合格后随即向该超市投诉,要求退货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赔偿,但超市只同意给予退货,拒绝赔偿。李先生当即向太原市工商局进行了申诉,受理申诉后,执法人员约见了该超市负责人,指出新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消费者申诉请求理由正当、依据充分。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经过协调,该超市退还了李先生购买牛肉的价款15.5元,同时赔偿1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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