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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聘协察员
2009-08-06

本报7月22日讯(记者 王斌 实习生 韩宁)今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劳动保障监察协察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表示,我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聘用协察员,协察员将通过协助执法,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办法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协察员实行聘用制度,从就业困难人员中招用,通过公开考试方式择优录用,其中,优先录用就业困难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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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协察员应该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掌握基本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知识,并取得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培训合格证》,还要具备初级以上的计算机操作等级证书。被录用后,劳动保障协察员的聘用期一般为三年,试用一个月。根据岗位责任大小、难易程度等确定工资标准,但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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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协察员的工作职责包括,参与劳动保障执法监察等活动;通过“一户一档”制度,积极会同企业、工会、社区等相关组织,预防劳资纠纷,化解矛盾;反映、传递和受理群众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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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务时,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协察员持《劳动保障协察员》证件,才能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在两个工作日内移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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