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3西安阶段性降低社保费减轻企业负担 |
2009-04-30 |
|
4月22日,西安市下发通知,决定采取适
当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
势。
根据该通知,西安市将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在确
保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的情况下,适当降低困难企
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降低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
确无能力按正常缴费标准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困难企业,
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4.9%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费,不建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同时,西安市参加
了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受金融危
机影响、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还允许暂时缓缴社会
保险费。对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困难企业可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提出不超过6个月的缓缴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和职工缴费年
限连续计算。参保人员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各项待遇不受影响。缓
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个人账户暂停划拨,待缓缴期满企业补缴医疗保险费后,一次性补计
个人账户。
此外,2009年内,西安市还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采取轮班工作、
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岗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
按其轮班和减薪人数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为,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400元,社会保险补贴按困难企业
为轮班和减薪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和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费部分计算。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
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
贴。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