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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榆林市为困难企业减负稳定就业形势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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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王雄 通讯员 张九平)为帮助困难企业渡过
难关,鼓励困难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局势,近日,榆
林市劳动、财政、地税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
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应对金融危机提供政策支持。
通知明确,今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保持在6个月支付能
力以上的县区,将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期限不超过
12个月。此外,市本级所属企业被认定为困难企业的,2009年内基本
医疗保险费率由原来的8%降至6%,但是享受待遇不降低。启动工伤
保险浮动费率机制,对用人单位属于二、三类行业即中等、风险较大
行业并认定为困难企业的,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本行业基
准费率的20%。
通知指出,困难企业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可以缓缴基本养老、
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费。困难企业可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提出不超过6个月的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费缓缴申请。对于基本
医疗、生育保险费,困难企业按降低费率后的标准仍无能力缴纳的,
可提出不超过6个月的缓缴申请。还可提出不超过6个月的缓缴工伤保
险费的申请,经上述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通知提出,2009年榆林将动用失业保险基金,对采取轮班工作、
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岗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给予
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420
元。社会保险补贴额度按企业为轮班和减薪职工所缴纳的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对采取在岗培训而不裁减人员的困
难企业,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培训安置补贴,
其中职业培训补贴400元,职业介绍补贴100元,补贴安置接收单位500
元。
同时,将对困难企业的在岗职工或新招聘人员的培训进行补贴。
职工在岗培训,原则上按最高不超过每人600元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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