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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见义勇为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可生育二胎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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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
案修改稿)》再次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记者昨
天了解到,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条例在再生育条件方面
适度放宽,见义勇为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将可以生育第二胎子
女。
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因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抢
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在生活上需要子女的照
顾,应当允许其再生育一个孩子。根据这一意见,修改稿在再生育条
件中增加内容,规定以上人员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修改稿同时对“农转城”人员的计生问题做了规定。在城市发展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一些村民转为城镇居民,但却在相当一段时间内
并不享受城镇居民的福利待遇。条例提出,应当按照农村生育规定对
待这一群体。
针对一些部门和市民建议提高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的问题,修改
稿规定,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批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但每月
不得低于10元,并将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年龄由14周岁延至16周岁。
条例同时提出,在适当提高标准的基础上,可以采用为独生子女发放
独生子女保健费或者为独生子女办理人身健康保险两种途径,并由独
生子女父母自愿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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