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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榆林市出台问廉问责问效暂行办法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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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事项出现差错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榆林市纪委、监察局日前出台了《榆林
市问廉问责问效暂行办法》。办法规定,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事项出
现差错的,将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同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由
个人决定或承办的事项出现差错的,追究个人责任,同时追究主管领
导的责任。
“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和公共资源及人、财、物管理中,有‘
吃拿卡要’等行为的;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
政府采购及实施过程中有不廉洁行为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
正确履行职责,失职渎职,失密泄密,或用人不当,给国家、集体和
人民群众利益造成损失,或引发严重事件事故的;因决策不科学、管
理不到位,造成国家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损失浪费,或不能发挥应有的
经济社会效益的;工作作风粗暴,态度蛮横,故意刁难,敷衍塞责,
推诿扯皮,影响恶劣的”,成为问廉问责问效的主要内容。
问廉问责问效对象有违反党政纪行为的,将由纪检监察机关、机
构按照党政纪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事项出现差
错的,将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同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由个人
决定或承办的事项出现差错的,追究个人责任,同时追究主管领导的
责任;对同一事项中涉及责任范围较大的,将按照责任大小分别追究
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的问廉问责问效处理情况将纳入机关和本人年度考核,属领导干部
和后备干部的存入本人廉政档案,作为考核评定、奖励惩处、评优评
先、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凡受到警示训诫、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的,将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其调资、职称评聘、选拔任用要严格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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